社會工作價值的分析
林昭寰
前言:分歧的社工
相信大部分社工在唸書時都曾經討論過以下的課題:「社會工作是否一個專業?」我們或許還記得弗萊克斯納在一九一五年曾對當時出現不久的社工行業作出過尖銳的批評,他說:「社會工作還不是一個專業。」(Flexner, 2001)如何回應他的批評,成為了社工行業百多年來的重擔。不少人從外界引入了各種心理治療模式,或試圖把社工的實務變得更具實證科學的成分。有些人感到意興闌珊,索性自我轉型為家庭治療師或臨床心理學家。也有置身事外的理論家,從根本的角度,指出今天社會工作者之所以能夠以一個統一行業的面貌出現,無非是某些人建立職業王國的成果,追求專業地位只是無聊之舉,說到底,無非是利己主義作祟。擾擾攘攘,卻忘記了某個行業之堪稱為「專業」,首先是它的從業員能夠信守一些價值,而這些價值是有利於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當時弗萊克斯納在批評之後也重申:專業精神(professional spirit)才是最重要的。簡而言之,社會工作能否成為專業,在乎它的專業價值(professional values),在乎它的成員是否有道德承擔,使到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
有關「專業」的本質和社會角色,社會學裡有很多討論,大體而言,它首先是要能服務社群,能夠守護社會的核心價值和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發展,並有理想的物質回報和地位(如醫生和律師)。至於因此成為有影響力的利益集團,和有時違背了它本來的宗旨,則是它日後衍生的特質、本末倒置的結果。
若果我們採取一個較為切實的角度,可以說:在物質回報方面,社會工作比醫生和律師等專業遜色甚多;但在服務社群和守護社會的核心價值方面,社工的貢獻不少,而可發展的空間也還有很多。社會工作已經誕生了百多年,期間不斷有人挑戰它存在的需要,顛簸而行,卻成為了一個包容著多種傳統、流派、價值和工作性質的「專業」。
以香港為例,眾多社會工作的實踐者並不具有完全一致的理念和目標,不同工作範圍的社工,其實擁有著差異很大的意識形態和工作手法,對不少與專業有關的問題──例如案主與工作者的關係、社會資源分配,或某些較熱門的問題如同性戀婚姻──都有不同的態度和取向。若果我們放眼至不同地區,例如富裕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工作者,業內存在著的分歧便更為明顯。有論者曾有以下的觀察:在一個國際會議裡,來自北美洲的社工侃侃而談如何透過夢的解析幫助案主;另一邊廂,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社工則在討論在貧困農村裡找尋合適的農業肥料是如何困難。
這些分歧在日後或許會愈演愈烈,尤其是當非西方國家也加入發展社工專業的行列;例如中國,便是雄心萬丈,要在二○二○年發展出一百四十五萬人的社工專業隊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12)。有見及此,在二○○四年,國際社會工作學院聯盟(IASSW)和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IFSW)將「人權和社會公義的原則是社會工作的基礎」這個條款引入《社會工作教育與培訓的全球標準》中,然而卻引發了激烈的辯論(見第十章)。
筆者曾經與不少現職社會工作者討論:在提供服務給他們的案主時,他們是否自覺倚靠著什麼哲理基礎,運用著哪一套社會工作價值的學說(或社工專業守則)。所得最多的答案,是用社工本人的價值取向作為實踐的價值基礎,在面對專業上的價值抉擇時,個人的價值觀也是最終的判斷標準。筆者估計,這種以「個人良知」作為專業實踐的價值基礎的做法,可能是在香港社會工作界行之已久的一種「專業文化」。
這裡帶出了三個有趣的問題。首先,究竟香港的社會工作者是否共享著一套本土化的、貫徹的、系統的、為業內同工普遍接受和採用的價值標準?第二,就算有這樣的一套價值觀,它牽涉的範圍應該有多廣泛?與個別社工的工作的干預程度應有多深入?第三,從根本而言,為什麼社會工作者需要這樣的一套價值觀?反之而言,為什麼社工不可以只用簡單的人道主義作為價值標準,然後容許有不同的方法和目標去實踐「各人的社會工作」?
儘管第三個問題所涉及的是一個更基本的層次,可是它卻有點不合時宜,因為在一九九七年之後香港正式實施了《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並且頒布了有關的工作守則,任何人有志於社會服務行業和希望以「社會工作者」自稱,都須要服從「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確立的監管制度,正式註冊和跟從有關守則,而有關守則對社工的道德要求是頗為嚴格和廣泛的。雖然香港的社工註冊制度有可詬病之處,可是,既已訂為法律,在香港的政治制度下,須要極大的政治動員,得到各黨派的支持才可以廢除有關條例;在目前的政治生態下,在可見將來應不可能實現。個別社工曾在法庭上挑戰這個制度,惜無功而還(《蘋果日報》,1999年12月4日)。
註冊制度同時也帶來另一個衝擊,使「社會工作者」的身份可以獨立地存在──儘管沒有社會服務機構的聘任,只要是接受了認可的專業訓練,便可以循著註冊制度而成為社工,名正言順地具備社工身份、地位、責任,甚或權力。私人執業的發展固然因此受到鼓勵,另一方面卻有為數日多、受過專業訓練和具有專業資格的「社工」在非社會服務機構工作。二○一三年在「非社工職位」執業(或資料不詳)的「註冊社工」差不多已達到總人數的三成(社會工作者註冊局,2013)。他們並非社福機構的從業員,沒有機構在制度上和文化上的監督,我們也無從知道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有沒有運用「社工」的身份、知識和技術,因此所謂「真實的社工」在質素和組成兩方面在今天的現實裡變得更為複雜,也使一個具有相近目標、廣泛認受性和道德約束力的「價值共同體」變得更為重要。
筆者無意誇大社工行業內的分歧,而是要指出:帶有這種分歧的現況和氛圍,正是我們今天討論社會工作的背景。只有首先承認和瞭解這些分歧,才可以有更符合現實需要的理論,和有更切合本土環境的社會工作價值、知識和技術。
社工是誰
社工發展的歷史可以用「存在」先於「本質」來形容:先有一些人,以不同的活動形式,去達致一些今日看來屬於社會工作範圍的目標(例如實物救濟、情緒輔導或行為改良)。然後,原本零零星星的活動變得系統化和制度化,並逐漸被有關機構(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或政府)定型為「專業工作」(英國和美國的發展見第二、三章)。社會工作以這種形態發展至今一百多年,服務範疇曾經多次變動,當局內人士覺得須要為這些活動釐清(或尋找)其目標、理念和價值時,距離這些社會工作活動起源的時間已有相當的日子,已經存在著不同的集團、工作形式,甚或相反的立場和觀點。在悠長的歷史裡,他們互相砥礪和競逐,使到這個行業發展至今日,充滿了多元的型態和可塑性;另一方面,也時常出現矛盾和不協調,在一些問題上莫衷一是(下文將有討論)。而社會工作價值的討論和建構,也遠遠落後於社會工作事業本身的發展,有關社工價值的理論也常被學者批評為淺薄和缺乏誠意。
以英國為例,社會工作發展至今約一百多年,但它的服務範疇卻曾經多次變動。英國阿特利(曾任倫敦經濟學院的講師,戰後任英國首相)於一九二○年所指稱的社工,是那些幫助別人實現公民權(citizenship)的人士,包括神職人員、城市規劃師、工會組織者,甚至乎好心的老闆(Attlee, 1920)。此後「社會工作」一詞多被用來指稱各種有關社會服務的職業,例如羅傑斯和狄克遜(Rodgers & Dixon, 1960),便曾經嘗試用職業地位作為社工的定義,透過在英國某個小鎮的調查而界分三十八種社會工作(其中包括護士)。一九六八年的《西博姆報告書》(Seebohm Report),也是以工作的職權和範疇作為主要的確立標準;對英國社會工作發展影響深遠的《巴克利報告書》(Barclay Report, 1982)也是將社工界定為「以專業身份受僱,負責輔導及社會照顧(social care)工作的人士」。以職業作為社會工作的界定基礎,其實會使到社工的身份因範圍擴大而變得模糊不清。
因此,我們須要留意,我們不容易為眾多不同的「社會工作」的「本質」做簡單而籠統的定性(例如社會工作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因為在不同時期裡社工有著不同的工作形態,由其中引申出來有關社會工作的定義和價值,卻可能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之間,英國便出現了兩個同樣對以後的社會工作影響深遠,但取向大為不同的福利機構(見第二章):「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sation Society)和「托因比堂福群會」(Toynbee Hall Settlement)。慈善組織會社正名應為「組織慈善救濟及壓止虛假行為協會」(Society for Organizing Charity Relief & Repressing Mendacity),創立於一八六九年,一九四六年改組為「家庭福利會」(Family Welfare Association)。
托因比堂福群會於一八八三年在倫敦東部的貧民窟成立,其影響不單在英國本土,在美國也有類似組織相繼成立,香港也有名為聖雅各福群會(St. James Settlement)的福利機構。前者主張每個人須要為自己的窮困狀況負上絕大部分責任,因此他們把服務對象劃分為「值得幫助」(deserving)和「不值得幫助」(undeserving)兩大類;而對值得幫助的窮人,他們的目標也只不過是重振他們的工作熱誠;他們甚至主張寡婦應該將孩子送進孤兒院託管,好能夠專心工作,毋須倚賴社會救濟。另一方面,福群會主張國家應該進行系統的、全面的福利政策,改善窮人的環境和改革造成貧窮的社會制度。該會舉辦了大量識字班、成人教育、興趣小組等活動,並協助當時的一些罷工行動,儼然成為社會改革者的活動中心。
二十世紀初歐洲社會的政治局勢非常動盪,上述兩個組織在工作路線上的分歧,其實反映了不同的政治立場:慈善組織會社的改良主義,福群會的社會改革路線,甚或是更為激進的馬克斯主義的革命理論。這裡有段有趣的插曲,反映西方社會工作萌芽的歷史背景:前蘇聯創始人列寧,一九○二年流亡倫敦時,便曾參與過福群會的活動和討論會(見第二章)。
核心任務與社工價值
近年業界對社會工作的定義趨向於較為統一,對它的「核心任務」也有較為接近的理解。總體言之,社會工作乃是透過人際關係的工作,改善個人、家庭、小組及社區的功能和福祉,在代表公眾利益和實現社會目標的大原則下介入案主的個人、家庭或群體的生活。整個過程以道德標準(ethics)為主導,與案主建立互信(trust)和互相理解(understanding)的關係,並建立默契和互相配合(reciprocity)的行為模式和輔導關係,締造「治療聯盟」(therapeutic alliance),達到案主個人的自我完善,以及改變有關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的目標。
循此目標推論,社會工作的本質主要包含著道德和政治的實踐,是一個負載著價值的專業,而非只停留在單純的技術層次。在工作的層面上,社工專業的重點向來不單是「怎樣」做事,還包含了「我應該如何自處」和「別人應該如何看待我」的概念和理想。在眾多達致這些理想的可能性中,社工要「協助」案主找出「什麼」是值得選擇的目標,和「協助」案主「選擇」最好的途徑去將理想轉化為現實。這些「協助」和「選擇」的介入過程,在效果上影響了政治權力在社會層面和個人層面上的分配,更涉及了社工個人的價值介入(阮新邦,2005)。在實踐上,社會工作尤其著重堅持社會公義和維護人權的原則,這是多個專業組織的工作守則的重要條文(BASW, 1976; 1977; 2012; NASW, 2012; SWRB, 2012)。
簡言之,社工的核心業務與「價值」息息相關,若我們從這個前提出發討論和界定社會工作價值,大抵有以下四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把社工價值等同於個人的良知(reflective conscience),將專業的價值判斷交給每個社工,由他作個人化的詮釋和發揮。事實上,這種做法可能是目前比較多社工採用的方法。然而,這個做法的危機,是可能走向「專業無政府主義」。每個實踐者的眼界和標準都有差異,所受的訓練和培養也不盡相同,而社工的工作絕大部分是個人作業的方式,享有高度的獨立自主性。我們總不能幼稚地相信,所有社工都是「一個好人」,可以放任自流;但是,要對整個行業作出道德監察和質量保證卻是絕不容易的事情。
第二是由政府當局與業界合作,對社工價值作出定義及透過法令強制執行,例如香港的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條例便是如此。這個方法最大的問題,是會因為官方與非官方組織,或不同界別和不同背景的社工,對不同問題會有完全不同的立場,因而造成業內不少分歧和爭論。
第三是由業內「高級的社會工作者」(如學者、資深的執業者等)對社工價值作出權威性的定義、詮釋和引申,然後作為全行業的模範。這種方法在目前是最流行的,不同論者透過書本、論文或有關的專業性會議,不斷重複某些論述。可是這些論述不一定可以進駐道德高地,亦不一定可以得到業內公認的道德權威,而論者之間也可以因為門派不同而互相攻訐,爭吵不休。
第四種可能的方法是經民主討論,或用調查研究,瞭解大部分前線工作者的意見,正式或非正式地達致全行的共識,為大部分業者所接受,作為全行採納的共同價值。很奇怪,這個方法最為罕見,有關前線工作人員的價值觀的調查非常稀少,很多時候我們只是假設一般社工都接受了某些既定的社工價值。
無疑,憑上述任何單一的方法建構而成的價值觀都難免有所偏頗,因為社工價值並非確立於社會真空之內,而是為了對應和解決實踐時面對的問題而產生,因此,環顧時下有關社工價值的論述,其實是眾多從事理論或實務的工作者,從不同位置出發,論述他們對各個問題不同的解決之道。因此,他們的論述會呈現出下文將要介紹的各種矛盾和不足之處,也需要更多綜合和共融的工夫,才可令有關的討論更臻完善。否則,由實務工作者「土法上馬式」建構出來的價值觀,往往會流於零碎和經驗主義,若非不斷反省和更新,便有可能變成因循僵化的教條,或純粹的個人作風,對案主的利益可能無所增益,也難成為全個專業可以參考的模型。另一方面,理論工作者傾向從道德哲學的進路(例如「公義」之界定、中西方倫理學之異同),疏解社會工作在實踐中遇到的價值問題。理論工作者所處理的問題雖是社會工作價值的基礎理念,可是卻容易變得陳義過高,成了放諸四海皆準的大道理,但對實際事務卻完全沾不上邊──這些「大理論」若非與局部的、某些服務範疇的實踐智慧,和個別社工的工作經驗互相參考、印證和融合,則難以成為對社會工作實踐有指導作用的社工理論。
在討論過建構社工價值的歷史背景和困難之後,讓我們也審視現時社會工作價值理論包含著的六種矛盾。
社會工作價值的矛盾
如前文所述,社會工作是一個道德化的行業,與神職人員有類似的地方,社工價值的討論和建構因此不斷存在著神聖與世俗(sacred and secular)的矛盾。
事實上,社工在歐美發展早期與基督教和教會有密切關係,所以早期對社工的要求有著濃厚的宗教和道德意味,例如,早在二十世紀初英國哲學家鮑桑奎(Bosanquet, 1901)對社會工作的服務範圍定義為:照亮人們的生活,改善他們的處境,令他們能夠在生活中有更多得著,能夠控制他們的環境。一九二八年當社會工作還是初開始的時候,巴黎舉行了第一屆國際社工會議,有參與者認為耶穌基督才是社會服務的真正創始者,社會工作的未來發展要以基督宗教的道德觀為基礎。更有論者提出對社工的靈性要求:他們應是看護世界的醫師,秉承著為他主義,靈魂要像太陽般純潔,而且要具有犧牲精神,能放棄小我完成大我。他們的情操應時常受著《聖經》金句所感召:「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Chaptal, 1929)
可是,後來社工的工作範圍和目標日益變得世俗化和事務性,例如為法庭撰寫犯人的背景報告,為離婚夫婦決定子女的撫養權;加上政府進行全面資助社會服務,不容許教會在組織上和思想上繼續主導。對整個行業而言,神聖化的要求變得不切實際。然而,社工如果沒有超然於現實的價值觀,卻又不能滿足具有強烈價值取向的工作需要。所以,就算是較近代的學者如莫拉萊斯和謝弗(Morales & Sheafor, 1992),也仍然強調類似的觀點:社工是一個「人道化」的專業,是「俗世的牧者」,它的目標是要提高全人類的生活素質,追求社會公義、世界和平。
可是,即使是這類比較踏實的觀點,在目前香港的社工圈子內也時常引起抵觸的情緒;當社工變得完全職業化之後,對不少從業員而言,它只是「一份工作」,一個職業上的選擇,超出於工作條款界定的範圍和期望,因此常被批評是無意義的道德包袱。
第二個社工價值討論中經常出現的是改良與革命的矛盾。社工的行動是否只能夠局限於改良主義,在承認現有制度的合法性的大前提下,遵循遊戲規則,「協助」案主適應現實?還是要挑戰既定的社會制度,採取激進的、具有革命性的行動,衝擊不合理的環境,改革社會?例如一九九四年香港部分「天台屋」(於多層樓宇天台上僭建的木屋)居民為爭取合理安置的事件中,示威者和社工把一個石油氣罐放置在當時港督府前的馬路中心,使中環嚴重堵車,事件招來了不少惡評,卻也引起社會對「天台屋」居民的關注。從效果而言,較激烈的行動會引起較大的震動和回響,吸引更多社會各界的關注以增加對有問題的制度的壓力;從出發點而言,這種較激進的姿態,正是一種反建制的表現,具有顛覆現存社會制度的用意。就筆者記憶所及,是次事件在社工界引起很大的回響和討論(蔡建誠,2000)。儘管他們的行動為不少社工所反對,但是若從社工發展的歷史脈絡回顧,我們會發現他們其實是源自激進社工(Radical Social Work)的源流,這個源流認為社會工作者應將階級鬥爭體現於社會政策的制定過程中,與工人組織聯合,爭取改善社會福利,並藉此提升社會工作者和工人階級的社會意識,反抗階級壓迫和社會歧視。
這個源流曾經啟發了香港早期的社區工作者,例如香港大學前教授何治(Professor Peter Hodge),便曾經是社會行動的鼓吹者(雖然在程度上相對溫和),他的主張在當年被視為激進主義。就筆者記憶所及,當時最能代表這種思潮的刊物,應是由一群社區工作者及勞工組織者在八十年代自發編印的《澎湃》雜誌。筆者初為社工時,這種思潮在社區工作者中仍是廣受歡迎,例如在艇戶爭取上岸安居事件裡,社工與艇戶便曾經在一九七九年抬棺材上街示威,抗議政府長時間未能安置油麻地避風塘(即今港鐵九龍站一帶的豪宅區)的水上居民,以致有小童墮海溺斃的事故(見第十一章)。這種以具有「刺激性」的社會行動直接挑戰政府不合理的制度,在當時雖有爭論,褒貶不一,在今天卻被愈來愈多人接受為合理和適當的手法;在殖民政府高壓政治控制的時期,他們為香港民眾爭取權益的社會運動開創了不少寶貴先例。這個激進傳統其實是香港社工發展的組成部分,在本地不乏支持(例如近年有同工發起的「社工復興運動」),今後它能否持續壯大,或與其他源流共融發展,直到目前為止仍是一個挑戰。
第三個矛盾是控制與照顧(control and caring)兩個相違的目標,即:社工應作為主流社會的代表,對離開常規的異端份子進行社會控制(例如感化服務)使他們融入主流文化;抑或,社工應作為異端份子和弱勢社群的同路人,充當他們的發言者,協助他們爭取更多資源和空間,以達致他們為社會所不容但又未必無意義的「理想」。兩個不同目標無論在理據上還是效果上都是南轅北轍,有關討論可見於第二及第三章。
第四個矛盾是案主與案主之間的矛盾,身處其中,社工卻不能單純用輔導技術化解所衍生的困境。例如虐妻問題,不少個案並非全部始於施虐者的個人問題,當中男性施虐者也有其文化和社會因素所造成的困境和苦衷,若果社工只是單方面的把男性施虐者妖魔化,往往於事無補。又如高齡長者的照顧問題,他們的家人可能因為照顧工作力有不逮,希望長者入住安老院舍;長者卻可能對故居依依不捨,也不願意在完全陌生的院舍居住。在這些情況下,就算社工真的能夠保持價值中立,並且透徹地明白和同情各方面的理由和處境,在實際工作時,仍難免感到左右為難,被困於案主與案主之間的矛盾當中。
第五個矛盾是社工與服務機構的矛盾。社會工作是一個「專業」,社工可以獨立地工作,有獨立的專業判斷的權力。但是,由於資源的問題,香港絕大部分的社工都受僱於政府或非政府機構,因此個別社工的決定都受到機構方針的限制。理論上,社工價值是以社會工作實踐者為軸心,僱用社工的福利機構是沒有位置的。現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卻沒有太多私人執業機會的地方(例如現時的香港),個別的社工離開了機構,便沒有執行社會工作實務的機會,社會工作價值的實際意義和相關性便因而消失(或削弱)。另一方面,假設有某些福利機構改用「非社會工作」的態度和手法去辦福利事業,例如將服務對象等同於顧客,將社工當作執行普通事務的僱員,將社會服務視為一盤以利潤為主的「社會生意」,則服務其中的從業員也無從實踐他們的社工價值。在政府的主導下,香港的社福機構近年進行了影響深遠的行政改革(例如一筆過撥款),把不少社福單位和崗位的服務的專業元素削減(見第十一章),以致不少社工擔心,現有的社工價值會因為失去了物質基礎而日漸喪失其實際意義。
最後一個是個人的價值觀與專業的價值觀的矛盾。例如有基督宗教信仰的社工應如何面對要求墮胎的案主?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社工,當遇上對自己「性取向」感到疑惑的案主時,他應該支持案主多些認識同性戀,正面地「確立」自己的性取向,還是應支持他尋找矯正輔導或治療,學習和確定如何實踐他的傳統性別角色呢?我們不可能設想一個人投身社工職業後,會沒有專業價值與個人價值觀的矛盾,或要他們完全放棄個人的信仰和信念。
有關論述
以上提到的矛盾存在已久,並不斷有人在實踐和理論上試圖加以解決。耶穌會的比斯特神父在他的《個案工作的關係》(Biestek, 1961)一書中提出了廣為流傳的七項原則,有關討論的範圍涵蓋了所有社會工作的職份。他的論點包括:
一、個體化原則(Individualization)
承認每個個人的獨特性質,並將每個案主作為「這個人」來看待,而非只視之為「一般人」。
二、明白案主有目標地表達情感(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s)的需要
社工應聆聽和協助案主表達有助於他個人發展的情感。
三、節制的情感投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社工應對案主表達的情緖具有高度敏感,明白其真正意義和目的;但社工的情感投入要有所節制不可太多,要能夠作出適當回應。
四、接納原則(Acceptance)
社工須要理解案主個人的強弱和優劣,與行為的動機和背後的原因。社工並須尊重案主的尊嚴和價值,明白案主並處理他面對的問題;儘管可能不接受案主所作的事情,但仍要接納案主作為一個有價值的「個人」。
五、非判斷化的態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
社工不能夠對案主的問題遽下判斷,歸咎或譴責案主。就算有些情況下須要作出價值判斷,也應只對事不對人。
六、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案主有為他們自己作出選擇的權利和自由。社工須加以尊重及協助,並要明白這是案主自我發展的機會。
七、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案主在專業關係的接觸中披露的個人資料,社工須要保密,盡可能不向其他人洩露。
對比斯特的理論的批評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是他的理論主要建基於個案工作,而後期社工的發展已超出個案工作範圍,包含了相當多的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等成分,他的理論在現今便不完全適用。第二是他將社會工作的性質個人化,他的重要假設是:社工可以而且應該維持價值中立,社工作決定時,要把外在事實與他的個人價值分開。然而,在哲學上,道德價值是沒有「完全中立」這回事的。在實踐時,一個社工即使盡力使自己價值中立,也難以避免在與案主交往時流露出個人的價值觀,影響了建構和處理案主問題的工作。
英國學者班克斯(Banks, 2012)則提出了四項社會工作價值的基本原則,相對於比斯特,她的觀點較為社會化,較為重視社工(和案主)與社會的關係。她的四項原則為:
一、尊重案主自決的權利和提供協助。一方面為要鼓勵案主積極參與社工介入的過程,表明他的需要和要求,而非被動地接受。另一方面則為增強他們的能力和自信,達到「充權」(empowerment)的目標。
二、透過社會工作者的努力,在增進案主的利益的同時,促進和發展整個社會的福祉(例如協助犯罪的青年人不會重蹈覆轍)。
三、爭取社會平等的實現,包括平等對待(equal treatment)、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和平等成果(equality of result)。平等成果的目標,是透過提供社會服務和增加資源,使本來處於劣勢的人士和社群有較佳的起步點,與本來處於優勢的人士有較接近的成果。而最終目標,應是改變社會結構,提供全民社會福利,不論貧富,都享有平等的社會服務。
四、社工有義務使他所處的社會以「分配式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來處理公共資源,使公共資源的調配真正建基於人民的權利、需要,或回報人民曾經作出的貢獻。
筆者在此只是簡單列舉了二位作者的觀點,類似有關社工價值的論述其實多不勝數(Reamer, 2013)。因此,在整體的社工界而言,現在的情況並非是沒有價值系統的選擇,而是有太多,當中有主流價值觀,亦有不同支流的價值觀。支流的價值觀是,每一個組群的社工如何理解和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和價值,如果各人在道德上都有同等地位,則每個社工對本行業的思考,對整體的價值觀的建構,應該會有不同程度的幫助。這一點我們稍後會再作討論。現在的問題是,多不勝數的價值論述之間是否有聯繫?它們是否有共同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