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語並非法定語言乎?

教育局網頁一篇供教師認識教育政策的專題文章中,將廣東話定義為「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網民於二○一四年二月一日揭發及傳閱之後,輿論譁然,質疑政府想將廣東話列為非法定語言,在公共場合逐步以普通話取代粵語。教育局於二月二日道歉。反應之快,出人意表。

該專題文章題為〈語文學習支援〉,於一月二十四日在官署網頁上載。開頭一段,說「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與急速發展的中國並駕齊驅,同時面對鄰近地區的強大競爭,亟需發展兩文三語。雖然基本法規定中英雙語為本港法定語言,但接近百分之九十七的本地人口,都以廣東話(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作為家居及日常交際的常用語言,而英語則多作商業用途。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普通話的使用日見普遍,反映內地與香港經濟及文化的緊密聯繫」。

整段說話,語義及文句一塌糊塗,邏輯虛詞(雖然、但、至於)用得不知所謂,至於稱廣東話為「一種不是法定語言的中國方言」,更是教育局不可原諒的法律錯誤及學術錯誤。

狐群狗黨,不足言道,教育局的文句語義,暫且不理,我只討論它對廣東話是否官方語言的判斷。首先,《基本法》關於法定語文的是第九條,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條文首先是說中文是官方語文,其次補充英文也是官方語文。條文的「中文」,是指華夏地區使用的語文,是概括的講法,包括書寫的中文及口說的中文。條文並無說明是中文的何種語文變體或語種(language variety),不論是書寫的文言文、白話文或語體文,還是口說的普通話、客家話、閩南話、粵語等,都無規定。這是憲法的概括寫法。《基本法》第九條甚至沒有提及「法定語文」一詞,英文也只是描述為「正式語文」,以該條憲法來詮釋,即是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使用的語文。以香港司法及行政慣例而言,香港通行的中文,書寫形式是正體漢字,口語形式是廣東話(廣府話)。香港雖然並無明文法例規定法定語言,但香港行的是普通法,法官有權創製法律,在前民建聯成員程介南的判案之中,夏正民法官確認中文是香港法定語文,以口講的形式來說,通常是指廣東話,但也包括普通話在內。(“Assuming that Chinese means, in Hong Kong, the language of the majority, namely Cantonese, as opposed to the other languages and/or dialects that fall under the description of ‘Chinese’, it means that our courts allow for two official languages in the spoken form: English and Cantonese.” RE CHENG KAI NAM, GARY [2002] 2 HKLRD 39)。在法庭傳譯員的安排,普通話(國語)在香港法院視作方言,傳譯員如果識得講國語,會多一點方言津貼(dialect allowance),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津貼是八百元一個月。同理,香港的英文,也沒規定是何種語文變體,儘管依照歷史慣例,香港書寫的英文用的是英式拼寫法。至於學校,九七年之後,依然教授英式腔調的英文。

規定香港官方語文的只有《基本法》第九條,整部《基本法》,全無提及「法定語文」或「法定語言」之詞。教育局說「基本法規定中英雙語為本港法定語言」的講法,是信口雌黃,憑空杜撰,是不可原諒的法律錯誤。

至於說廣東話(特指粵語之中的廣府話)是方言,這是學術錯誤。用語言學的學術概念,源自近代北方官話的普通話及源自中古漢語的粵語,同屬漢語的語言變體,由於自晉代以來分開發展,彼此在語音、語彙及句法不能互通(mutual comprehensibility),必須揣摸學習,背誦唐詩,甚至比劃漢字,始可對照語音,展開簡單對話,故此粵語及普通話(前身是北方官話)是兩種獨立漢語語言(sinitic languages)。廣東話(廣府話)本身就是嶺南的標準交流語,其方言是四邑話、中山話、南番順、新界圍頭話、港式粵語等。

方言(dialect)是與標準語(standard language)來對照的,訂立標準語之後,其他語種就是所謂方言。漢語在南北各有傳承,各有擅長。在中國大陸,稱廣東話、上海話為方言,是中共官方強橫之論。然而在香港,廣東話(廣府話)是社會及官方慣常使用的主要漢語交流語,廣東話是香港的標準語,稱廣東話是方言,在香港有政治壓迫和文化歧視的成分,更何況從語言學的語音、語法、詞彙和風格而言,語言與語言變體(包括方言)的區別是難以分辨清楚的。

語言是政治身份和文化傳承的命脈。語言、方言的爭辯,語言學家處理得小心翼翼,政府更加不要亂碰。

後記:在此,摘錄居港新西蘭律師梁衍華之意見,徵引自〈廣東話是否香港法定語言?〉,《蘋果日報》,二○一四年二月六日。

一九七四年,香港通過《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律第五章),訂明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語文。當時香港通行的中文口語是廣東話,書寫用正體漢字。

廣東話乃香港法定語言,有案例及司法機構認同。在Re. Cheng Kai Nam Gary(HCAL3568/2001)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Hartmann J)在判詞第三段指出:「假設中文在香港而言是指大多數人所使用的語文,即廣東話,而不是指可歸類和稱之為中文的其他語文及╲或方言,那就是說為法庭所容許的兩種法定語文的口講形式是英文和廣東話。」在法庭審訊中,可以用任何語文向法庭陳詞或作供,例如普通話、印度語、旁遮普語、尼泊爾語、印尼語、越南語等,但不等於這些語言就是法定語文。若果法官、律師或證人以廣東話發言、陳詞或作供,法庭謄本則是以粵語逐字作書面紀錄。

另一方面,司法機構政務處於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提交的《在法院程序上的法定語文使用問題》文件第十七段亦指出:「我們認為中文作為法定語文,在口講的形式來說,通常是指廣東話,但也包括普通話在內。」(立法會CB(2)415/02-03(01)號文件)。」

作者面書發表 二○一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