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

一直以來,都被新相識的朋友反覆問以下幾個相同的問題:
「究竟真實的法庭是否像電影或電視劇中所描述的那樣戲劇化呢?」
「律師是否都免不了要在庭內哭泣來為客人辯護呢?」
「是否每個律師都口才了得以及雄辯滔滔呢?」
除了一笑置之外,我的答案永遠都是「否」。
朋友們大概電影和電視劇看多了,幸好本港或外國的劇情與韓劇不盡相同,否則下一個問題該會是:「律師是否全都死於癌症?」
須知道,現實世界和電影世界是有出入的。
記得早在大學讀法律時,就有同學向老師提出如何「演好」自己律師一角,可不可以必要時在法庭上因「劇情需要」而落淚等等。老師笑了一笑後,便說在法庭上要理智而非情緒化,若不能好好控制自己情緒的話,是無法為客人服務的。
事實上,在法庭內要控制情緒的又豈止是律師?還有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證人、旁聽者以及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爺──法官。
或許有人會問:「甚麼?法官也有情緒失控的嗎?」這個當然了,法官也是人,也有情緒失控時,在後面第一五五頁「野蠻法庭」便有所提及。
有些法官以鐵面無私或幽默見稱,有些則以亂罵人、亂罰人或亂加評論見稱。以往比較「出位」的法官都能在美國找到,現時中國也追趕上美國,皆因國內也有很「牛」的法官。看來在這方面,中國要超越美國也是指日可待了!

現時行內的人,通常把法官區分為「釘官」(指比較嚴明的法官)和「放官」(指比較寬鬆的法官),律師和犯人當然比較喜歡「放官」了。
在香港,無論是「釘官」或「放官」,都是英明盡責和廉潔奉公的法官。不過法官也是人,因此有時也難免稍有差池。
記得在一宗刑事案件的審訊中,某大律師沉悶的發問就像催眠一樣,對於剛吃飽午飯的人來說當然是一種折磨。這時律師團中也有一、兩位用手遮蓋面部「稍作休息」,而年長的法官大人也開始「閉目養神」了,他的臉差一點就貼在案前那堆厚厚的文件上,連坐在一旁的陪審員也忍不住在竊笑。
事實上,在香港絕大部份的法官都是打醒十二分精神審案的,有些更會對律師作出嚴厲的質疑。曾經在家事法庭上,目睹有位法官因不滿意女律師的作答而當場責罵她,那名女律師隨即滿面通紅,還差一點哭了出來,坐在一旁的我也替她感到難過!
我們的法庭除了有嚴肅和有趣的一面外,當然也有體恤民困的一面。記得多年前當香港陷於經濟低迷時,有人因肚餓難奈而偷東西吃,法官知道犯人情有可原時,還撥出濟貧金給他解決燃眉之急,所以法庭並不是一般人想像中的那麼冷酷,我們的法庭也可以是溫情洋溢的!

見習生涯

挨過了四年法律課程後(三年法學士和一年專業法律證書課程),好不容易才可以體會一下見習律師的生涯。
以前還未出來工作時,有外籍老師曾告戒我們,說我們在見習期間肯定會「做到像隻狗般」,我們過慣那些年的那種「優哉游哉」的生活將一去不返。
那麼現實生活又是不是這樣呢?
最近才對一個正在修讀JD課程(Juris Doctor,基礎法律學位,專供非法學畢業的本科畢業生修讀)的朋友說,做見習律師真的「預咗要挨」,而且還要看運氣好不好。假若運氣好而遇上好師父的話,真的會獲益良多!
一個見習律師除了日常律師行那些排山倒海的文件工作外,還要負責案件上庭的工作,而最常見的就是負責「三分鐘內庭聆訊」。由於打官司需時良久,法庭便設置內庭聆訊以供律師解決日常程序上的問題。
在大學修讀專業法律證書時(亦即準律師課程),所有學生都要接受口才培訓。用心良苦的老師會教導學生在法庭上應該說些甚麼等等,只可惜當年老師教的一套在現實法庭上都是不管用的!
老師教我們面對法官時要說:「早晨午安聆案官,我名叫某某,是由哪一間律師樓聘用的,我現在要向法庭申請頒發甚麼命令……」
其實這些話又何須多說呢?在申請文件中不是早已清楚列明以上各項資料嗎?上庭只是看對方對有關的申請有甚麼話要說和回應對方而已。

猶記得第一次上內庭聆訊時,當法庭職員叫到自己案件的檔案編號後,我便立刻起立並走到聆案官的桌前說:「早晨聆案官!」誰知道他隨即說:「Order in terms(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自動申請成功)!」我高興地說:「謝謝聆案官!」第一次內庭聆訊只用了我半分鐘的時間,原來以前所學的都苦無用武之地!
其實不論有沒有人反對你的申請,都不用說那些老師老是要求學生說的台詞。若真的有膽量照着說一遍的話,搞不好你真會被忙到頭昏腦脹的聆案官臭罵一頓!
記住,書可照讀,但工作是要「執生」的!
除了上內庭聆訊外,見習律師在法庭上還會代表自己的律師行與大律師一起處理案件。大律師負責在庭內發問,見習律師則負責抄寫記錄的工作,最好一字不漏地把所問和所答的都抄下,好等事後作參考之用。曾經有同學埋怨這和當速記並沒有甚麼分別!
不為人知的是,可憐的見習律師有時還要肩負做「阿四」的工作。沒辦法,新人都要被人指使一番的,這也是一種艱辛的磨練!
有次在法院大樓內看見班中的一位美女同學,她兩手均提了又大又重的文件箱,使我驚訝的是站在她身旁的外籍上司竟然兩手空空,一點也沒有給予幫忙,相當有缺紳士風度!
此外,當大律師或自己的上司沒有空外出吃午飯時,見習律師還要「識時務」地為他們買飯盒。
曾有同學幽默地說:「想不到讀了四年大學出來後,除了跑法庭就是跑餐廳!」
回想當初,我真的非常慶幸與我合作的大律師和上司,非但沒有把我當作「阿四」,還經常請我到法庭附近的五星級酒店用餐!

大律師

每每有人問:「為甚麼律師行業要區分『大律師』和一般『事務律師』?」
「大律師有個『大』字在頭,是否意味着比一般律師高級?」
大家都知道,在英國傳統的法律制度下,是有區分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的,反觀歐美國家則沒有這方面的區分。
一般人以為大律師比律師能幹,其實這個想法並不一定正確。
以前讀書時,老師曾對我們學生說,假如喜歡處理文件工作的,可以選擇做律師,亦即一般人常說的「事務律師」。假如喜歡上庭辯論打官司的,可以選擇做大律師,因為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到目前為止,律師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不享有出庭發言權),而大律師在所有准許有法律代表的法院及審裁處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
事實上,律師和大律師在大學修讀的都是相同的課程,只是畢業後各找適合自己的路而已。做律師要見習兩年,做大律師只須見習一年。
律師除了負責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務外(如樓宇買賣、離婚、稅務和公司法律問題等等),還提供訴訟服務如起草訴訟文書、轉聘大律師或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等提供訟辯服務。
律師可以是律師行的合夥人或其僱員,而大律師則是自僱的。客人不能直接找大律師,而須經律師轉聘才行。
記得在修讀專業法律證書時,老師問班上的三百名學生,有誰要做大律師,結果只有六位同學舉手。
在那屆,最優秀的同學全部跑去做律師,理由很簡單——人工高嘛!誰會抗拒高薪厚祿?再者,自己不吃飯,家裏的人也要吃飯呀!這批頂尖的見習律師,每月工資有好幾萬大元,兩年後正式成為律師的工資更有大幅調升。

反觀做大律師學徒的,首半年是完全沒有收入的,而且還要交租、交保險費和交雜費等。他們由下半年起才會有微薄的收入,但對於一個未成名的人來說,很少律師會願意聘請他為客人打官司的。遇上經濟差時,客人會要求律師能省的都給省下,於是交到大律師手上的案件又大大減少了。
那麼為甚麼還要做大律師?是因為堅持志向還是別有原因呢?
一位剛開始讀法律的友人說:「我要維護正義,所以想做大律師。」半年後,她已改變初衷想做律師,原因是家中並不富裕,沒有足夠的「彈藥」去支撐她幾年讓她打出個名堂來。
另一位朋友則老實地告訴我說:「當初選擇做大律師是因為找不到見習律師的工作。」
當然,也有傑出的學生是立志做大律師的!有見及此,以往在做見習律師期間,還挺照顧那些做大律師學徒的同學,時常向律師行的同事推薦他們。
有一次,我聘請了一位當大律師學徒的同學負責一宗簡單案件的辯護工作,滿以為他應付有餘,誰知道他在庭上的表現卻頗令我失望。幾乎法官每問一句,他就轉過頭來向坐在後面的我問同一個問題,但問題的答案早在開會時已討論過。
「新丁」大律師是如此的緊張,那麼老練的大律師又表現得如何?
有一次接了一宗法援署轉介的刑事案,客人原來早已指定由某大律師為他辯護。案件在下星期一要開庭,大律師在之前星期五的晚上八時才急忙致電給我,說他還沒有空準備文件,着我幫他查一個法例,那時我很生氣但又拿他沒法,心想:「看你明天探監時如何向客人交代!」
不料在探監時,大律師竟對犯人說:「多謝你找我幫你辯護,我會盡量為你向法官求情的。你也不知道我有多着緊你的案件呀,我還為你準備案件到今早凌晨三時呢!」說時面部表情非常豐富。犯人遂眼含淚光並感激地說:「我的朋友真沒介紹錯,你真的很好人和很盡責,我以後也會介紹客人給你的!」聽了後我不禁在內心嘆道:「服了你啦大律師,你果然沒有選錯職業,真的『非常有說服力』,佩服佩服!」

陪審團

若你有幸成為陪審員的話,那就要恭喜你了,你將經歷一段難忘的旅程,請扣上安全帶,我們現在就出發!
在香港,陪審團可參與刑事審訊(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商業詐騙等)、民事審訊(例如誹謗和惡意檢控)以及死因聆訊。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責任是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責任是裁定原告的指控成立與否;在死因聆訊中,陪審團的責任則是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和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在一些嚴重的案件(例如謀殺或強姦案),陪審團均由七名陪審員組成,但法官可視乎情況而將陪審員的人數增至九名;至於死因聆訊方面,陪審團則由五名陪審員組成。
一般審訊在控辯雙方舉證完畢後,控方和辯方律師會向陪審團陳詞,最後由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總結和指引。然後陪審團退席商議,在這期間必須完全和外界隔離,直至達成裁決為止,有需要時甚至要在法院大樓內留宿。
陪審團的裁決可以是一致或多數的,例如六比一或五比二,並由首席陪審員在庭上公開宣讀裁決。
陪審團在案件審訊期間均不可和外界討論案件,以確保案件可以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審訊。為了確保陪審團不受外界的干擾,陪審團還有專用的電梯、餐廳和休息室以供使用。
基本上在進入了神聖的法院大樓後,陪審團就要留守在此地直至當天的審訊結束。法庭每天大概在上午十時開庭,下午四時三十分休庭。有些陪審員需要在休庭期間返回到自己原來的工作單位工作,因此也頗為辛苦。但不要緊,法庭還是很體恤陪審團的,會為他們安排精美的膳食──美心快餐便是當中之選!

成為陪審員,除了有助增進法律知識外,另一大好處便是訓練膽量!在一些謀殺案中,控方的證物可能包括染有血漬的兇器和衣物、死者的死狀或肢解的圖片、燒屍剩下的骨灰等等。面對這些非一般的證物時,真的不想看也要看!
現時社交網絡發達,為免影響案件的公平審訊,作為陪審員的你請謹記不要把個人想法或從別處聽到的閒言閒語胡亂放上網或傳達給他人。
在英國,有位十九歲的女陪審員,把自己從別處聽到的關於另一宗正在審理的案件之閒言閒語,以短訊形式傳達給該案的一名陪審員,結果被控藐視法庭和被判處緩刑八個月監禁。(註一)
英國的首席大法官甚至發指引給陪審員,指雖然互聯網已成了很多人生活的一部份,但作為陪審員仍不可利用互聯網搜查有關被告的個人資料,這些道聽途說的資料更有可能導致判決被撤銷。
做陪審員是一件神聖的工作,因此對個人的操守有嚴格的要求。縱使為了審案而有所付出,能夠成為陪審員也是一種無比的光榮,這次的經驗更有可能使你對人生有更深入的體會呢!


註釋
(註一)《每日郵報》,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假髮和黑袍

在法庭上戴上假髮和穿着黑袍的大律師顯得格外英姿颯颯,這假髮和黑袍彷彿已成為了他們的一種記認。
為甚麼大律師上庭時要戴上假髮和穿着黑袍呢?在假髮和黑袍背後又隱藏着甚麼玄機呢?
原來法庭內的衣着是參考幾個世紀前英國上流社會的服飾,主要是用來區分專業法律人士和一般的巿民大眾。自從一六六○年起,英國國王查理斯二世參照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世的法庭,命令大律師要戴假髮上庭。自此之後,大律師便開始了戴假髮和穿黑袍的生涯。
大律師的假髮是由馬毛精製而成的,起初是白色的,但日子久了便會逐漸發黃。曾經和一位大律師開玩笑,問她究竟有沒有清潔假髮,她說沒有,頂多只是放在風口的位置讓微風輕輕一吹。她還問我要不要拿假髮去研究一下,我婉轉地謝絕了,因為我想省掉事後跑去洗手間洗手這個麻煩。試想想,假髮經過長年累月使用過後必定沾有頭油和略帶異味,真不知道還會不會附有頭蝨?
關於假髮這方面,的確有不少令人津津樂道的趣談。
當年英國一名法官Lord Taylor坦言,這假髮令人看起來有點兒可笑。上議院的一名法官Lord Richard抱怨,假髮乃不衛生、令人發癢和感到極熱。更有法官為恐小孩子因害怕落淚而在孩子面前把假髮卸下。(註一)
時至今日,已有不少地方的法庭摒棄這個十七世紀的戴假髮習俗。在西澳大利亞洲,法官和大律師已不用再戴假髮出庭。那些往日的假髮要不會被安置到服裝店內,要不會被安置到博物館中。(註二)

至於大律師的黑袍則是棉質的,後面還附有一個錢袋。古人認為大律師是謙謙君子,因此絕對不會有失顏面地開口向客人要錢,他只會拉動連住錢袋的帶子來「提醒」客人要交錢給他。時至今日已沒有這回事了,若大律師沒有準時收到費用,他一定會寄「要求付款通知書」給律師的,再由律師催促客人付款。
資深大律師(註三)的黑袍則是絲質的,這是身份的象徵,因此也比較矜貴。
除了假髮和黑袍外,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發給大律師的《行為指引》,大律師須穿深色套裝上庭。除了在夏季,男士在西裝裏面還要穿上背心。上衣主要是白色長袖和高至頸部的襯衫,衣領要白色,鞋則要黑色。
不過,規則還規則,以前在高等法院的一宗刑事案中,就常見到一位女檢控官穿着一雙非常耀眼的紅皮鞋上庭,坐在我身旁的同學也不禁說她「很yeah」!
大律師的《行為指引》亦指示大律師上庭時不要戴着珠寶首飾,但這看來也不易做到,因為我曾見過有位女大律師戴了一對特大的紅寶石耳環上庭,還整整戴了一個星期!
假髮和黑袍是死板的,但演繹的人卻是靈活的,他們別出心裁的演繹方法說不定會讓你大開眼界呢!

註釋
(註一)Legalaffairs.org
(註二)ABC News, 二○一○年一月一日
(註三)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五九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三十一A條,如任何大律師已有合計不少於十年時間執業,則具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所需經驗而具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滑稽對答

不是所有的律師或大狀都是口才一流的,事實上法庭內也經常發生一些「老貓燒鬚」的情況,有些律師甚至慘被證人「窒到口啞啞」,以下便是一宗廣泛流傳的法庭真實對答經典。
律師:「醫生,你在驗屍前有沒有檢查病人的脈搏?」
醫生:「沒有。」
律師:「你有沒有檢查病人的血壓?」
醫生:「沒有。」
律師:「你有沒有檢查病人的呼吸?」
醫生:「沒有。」
律師:「這即是說當你驗屍時,病人依然有可能生存。」
醫生:「不可能。」
律師:「你為甚麼可以這樣肯定啊?」
醫生:「因為他的大腦已經安放於我桌子上的瓶子內。」
律師:「但病人能否依然生存着?」
醫生:「他或者有可能依然生存着,說不定還在某地做律師呢!」(註一)
被證人如此奚落真的很沒面子,相信這名律師以後也要勤於操練口才了!不過,就算律師口才了得,有時有些證人也是比較難以應付的,

以下便是我目睹的好例子──
甲被控使用偽鈔,控方傳召一名年老而且鄉音很重的證人作供。
檢控官:「你與甲認識了多久?」
證人:「好幾十年了,我也一把年紀囉!」
檢控官:「某年某月某日,甲有沒有將一批偽鈔交給你?」
證人思索一會說:「我哪裏記得這麼多……」
之後檢控官問了一連串的例行問題,年老的證人開始不耐煩了。
證人抱怨地說:「你問了又問,比我還要長氣,唉!」
檢控官解釋說:「就快問完啦,只剩下幾條問題。」
證人哀求說:「我甚麼都不知道,我只想走,現在我的肚子真的很餓……」
在美國,滑稽的法庭對答也是多不勝數──
犯人哀求:「法官大人,可否委派另一名律師給我?」
法官:「甚麼原因?」
犯人:「因為公設辯護人(註二)好像對我的案件不感興趣。」
法官問公設辯護人:「你對被告的建議有何看法?」
公設辯護人:「不好意思法官大人,我剛才沒在聽。」(註三)
幸好平時有這些滑稽的對答作點綴,法庭審訊才不至於枯燥乏味呢!

註釋
(註一)funny.co.uk
(註二)在美國,聯邦或州政府會委派公設辯護人為沒錢請律師的人作辯護。
(註三)Re-quest.net

針鋒相對

法庭之所以吸引人,全是因為在庭內時常會看到控辯雙方激烈的辯論,那針鋒相對的情況有時更使法庭充滿濃濃的火藥味!可是針鋒相對的情況並不單發生在控辯雙方之間,有時更發生在律師與自己的客人之間,令人啼笑皆非。
有一次在倫敦中央刑事法庭內聽審,目睹以下的一則趣事——
辯方大律師問被告:「案發時是幾點?」
被告說:「我不知道。」
辯方大律師於是繞了一圈問了一連串其他的問題,然後再問被告:「案發時是幾點?」
被告很不耐煩地說:「我已說了我不知道!難道我在做了每件事之後,也要看時鐘並將準確的時間記錄下來嗎?」
辯方大律師相當尷尬,於是對被告說:「請你記住我現在是在為你辯護,你要合作和禮貌一點!」
不用多說,檢控官和被告之間一定火藥味更濃!
NBA球星艾佛森被控傷人而出庭應訊,當遇見之前曾用同一招起訴過自己的檢控官,就在法庭內失控怒嗆:
「我知道你想『陰我』,我心知肚明你想『陰我』,你對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啊?你已經告我三次了,你根本就是針對我……我知道,我是你的搖錢樹,但你知道嗎?這次你搞不到我了,我寧願死也不讓你得逞!」
檢控官說:「好吧,我知道啦,不過你還是在我的法庭上,請注意一點!」
艾佛森反駁:「放屁!這是我的場子才對!我知道這次我贏定了,我會把你遠遠地拋在後面,讓你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當被問及是否會留在底特律地區時,艾佛森反問:「幹嗎,想約我出去啊?」
檢控官說:「那應該超好玩的,不過我是個宅男,算了吧!」
不料艾佛森譏諷道:「看吧!我就說了,你根本沒有朋友,你這種人是不會有朋友的!」
最後,檢控官感謝艾佛森出庭,但艾佛森卻回敬一句:「你下地獄去吧!」(註一)

律師與證人之間也可能會發生針鋒相對的情形,結果可能也很驚人!
聞說在美國的一宗政治貪污案中,控方律師大聲地對證人說:「你是否已收取了五千元來和解本案?」
證人看着窗外,像沒聽到問題一樣。
控方律師於是大聲地重複問題,證人依然沒有回答。
這時法官向證人說:「先生,請你回答問題。」
證人狀甚驚訝地說:「我還以為他是在和你說話呢!」(註二)
話說到底,我還是認為律師與律師之間的舌劍唇槍更為吸引。
在美國一宗交通意外的審訊中,辯方律師向法官說:「傷者一定是自己不小心才引致意外的,因為我的當事人是一名有二十年駕駛經驗的人。」
這時控方律師立即說:「若經驗也可以被計算在內的話,我方當事人就有超過五十年的步行經驗!」(註三)
假如閣下日後也有興趣到法庭去觀賞一下舌劍唇槍或劍拔弩張的場面,不妨選擇一些具爭議性的案子,因為這類型的案子往往有不少精彩的對答而令人津津樂道!


註釋
(註一)星島環球網,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註二)Duhaime Law
(註三)Becquet.com

另類犯人

不同人有不同的犯罪理由,但有些犯人的犯罪理由可算是非常奇特!
在奧地利維也納有個小偷被逮捕後,被送往法庭。
法官問小偷:「你已多次盜竊,為甚麼還死性不改呢?」
小偷說:「我曾接受過兩次輸血,後來發覺那個輸血給我的人原來是個慣賊。」(註一)
這豈不是說,犯罪並非他的本意,錯就錯在捐血給他的人有犯罪基因?這種毫無悔意而且犯案纍纍的犯人,通常都會被法官施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
另外,在美國芝加哥有個偷車賊被送往法庭。
法官問他:「你為甚麼偷別人的車?」
他回答:「那時我喝醉了,因此不敢開自己的車!」(註二)
酒後駕駛再加上盜竊,還有如此與別不同的犯罪理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那麼死刑犯又會否有別於一般犯人呢?他們在行刑前夕又有沒有甚麼特別的要求呢?
在中國有一名殺人犯被判了死刑,隔天便是他的死期。
法官問殺人犯還有甚麼話要留給家人,他說:「叫我妻子明天給我送一件大衣來,躺在雪地裏怪冷的。」
法官說:「沒關係,你一躺下我們馬上給你烤火(火化)。」(註三)
此案的法官也真是夠幽默的了,不知殺人犯對法官的答覆滿意否?

法庭內總不缺一些犯了罪還理直氣壯的人,要是他們口才了得,必定能令整件案生色不少!以下是一則經典中的經典──
在英國,一名男子被控在不同的酒店偷了超過四萬個衣架。
檢察官:「你叫甚麼名字?」
疑犯:「佳士拿,阿諾佳士拿。」
檢察官:「這是你自己的名字嗎?」
疑犯:「那你認為會是誰的名字呢?」
檢察官:「我只是問這是不是你的名字。」
疑犯:「我已經告訴你說是,為甚麼你還要懷疑?」
檢察官:「因為就是知道有些人會在法庭上給予假名。」
疑犯:「哪個法庭?」
檢察官:「這個法庭。」
疑犯:「這個法庭的名字是甚麼?」
檢察官:「這是五號法庭。」
疑犯:「不,這只是法庭的號碼。這個法庭的名字是甚麼?」
檢察官:「這個法庭的名字並不重要。」
疑犯:「這麼說或許佳士拿是不是我的名字也並不重要。」
檢察官:「不,不是真的,你知道嗎……」
法官打斷檢察官的話:「洛夫萊斯先生?」
檢察官:「是,法官閣下!」
法官:「我認為佳士拿先生的技巧已遠高於你。假如我是你的話,我會嘗試開始新一輪的攻擊。」
檢察官:「謝謝法官閣下!」
疑犯:「我也要向法官閣下說聲謝謝,很高興獲賞識。」
法官:「證人閉嘴。」
疑犯:「我願意,法官閣下!被你告訴閉嘴是我的榮幸。為了你,我會……」
法官:「證人閉嘴。請繼續,洛夫萊斯先生。」

檢察官:「現在,佳士拿先生──我們假設這是你的名字──你被控盜取超過四萬個酒店衣架。」
疑犯:「是。」
檢察官:「你可不可以解釋為甚麼會這樣?」
疑犯:「可以,因為我有四萬件衣服需要掛起來。」
檢察官:「是真的嗎?」
疑犯:「不是。」
檢察官:「那為甚麼你要這樣說?」
疑犯:「是企圖令你覺得混淆。」
檢察官:「混淆?」
疑犯:「是的。你也知道,所有大律師會嘗試動搖敵對的證人或被告的自信,因此證人或被告也應可同樣嘗試動搖敵對大律師的自信。」
檢察官:「正正相反,你不在這裏享受與我來一番激戰,而是來答我的問題。」
疑犯:「這是個問題嗎?」
檢察官:「不是。」
疑犯:「那麼,我不能答你的問題。」
法官:「好了,洛夫萊斯先生,我想你依然是被領着走。你可以做得更加好,最起碼為了英國的大律師,我希望你可以。」
檢察官:「是的,法官閣下!現在,佳士拿先生,或者你形容一下你有甚麼原因去偷那四萬個衣架。」
疑犯:「這是一個問題嗎?」
檢察官:「是。」
疑犯:「這聽起來並不像一個問題,這聽起來像一個自己也不能相信自己的主張。你知道嗎?或者我會形容我偷四萬個衣架的原因……又或者我不會……或者我會反過來唱一首歌……」

法官:「為了對洛夫萊斯先生公平起見,佳士拿先生,我要提醒你,大律師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抗拒去將一個問題表達成一個問題。當你和我會問『你星期二在哪裏?』大律師會問『或者現在你可以告訴法庭你在星期一之後一日的準確位置?』嚴格來說,這並不是一個問題,也不是優美的英語,但你一定要假裝這是一個問題和答覆它,否則我們永遠會待在這裏,明白嗎?」
疑犯:「是的,法官閣下!」
法官:「請繼續,洛夫萊斯先生。」
檢察官:「佳士拿先生,當你知道這些衣架在酒店衣櫃以外的地方會變得沒用時,為甚麼你要盜取這四萬個衣架?」
疑犯:「因為我製造和售賣那些專門放置酒店衣架的衣櫃。」(註四)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法庭內充斥着形形色色的犯人,相信各地的法官早已習以為常和見怪不怪了!


註釋
(註一)中國法律教育網
(註二)中國法律教育網
(註三)《中國檢察日報》第三二四二期
(註四)The Independent,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谷歌指錯路

時下科技發達,要尋找地點方向時,我們動輒使用谷歌地圖。但假如谷歌地圖指了一條可疑或錯路時,你會否依指示繼續前進呢?
在美國洛杉磯,一名女子想從一地步行到另一地,於是她用手機下載谷歌地圖尋找合適的步行徑。誰不知,谷歌地圖卻指她走一條沒有行人徑的公路。不知是否太過依賴科技而不動用腦筋,這女子竟然依照地圖指着走,而接着發生的也許是大多數人都能預見的事——她被汽車撞個正着!
女子於是告汽車司機及谷歌造成她的人身傷害,在其入稟狀指稱自己發生意外皆因谷歌引領她走向一條繁忙的公路,而該公路對行人來說並不安全,她把自己的不幸歸咎於谷歌的「不小心、魯莽和疏忽」。
其實在電腦上,谷歌除了提供該出事之公路外,也提供了另一條路,而且還附加了警告語:「小心使用——這條路可能欠缺行人徑或行人通道」。只可惜在手機上並沒有相關的警告語。
她的律師辯稱,出事時乃早上六時,當時天還未亮,再加上她之前也未來過此地,惟有相信谷歌的指引。
顯然,法庭並不十分同情本案女事主的遭遇,認為不能期待谷歌要對所有走在路上均有可能發生的風險作出警告,更加沒有責任保證其地圖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法庭認為本案女事主在使用道路時,自己有責任保持警覺,法庭於是駁回了女事主要求谷歌賠償的訴求。(註一)
人身傷害是民事侵權的一種,當證明對方的疏忽導致自己受傷時,便可要求對方作出賠償。賠償範圍通常包括自己過去及未來收入之損失、醫藥費、補品費、往返治療的交通費、肉體及精神上的苦楚、喪失生活趣味等。本案的法官明顯不認為谷歌有任何疏忽,所以才駁回女事主對谷歌之訴。
本案令人想起了早前於英國,有男子因過於依賴全球定位系統而沒有細心觀察路面情況,最後把車駕至懸崖邊,更倒楣的是除了被笑笨外,還被當局檢控不謹慎及專注駕駛罪(driving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故事教訓:再先進的科技也不一定比常識及生活經驗來得可靠!

註釋
(註一)Softpedia,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丟褲

洗衣店不慎丟失了客人拿來洗的衣服通常都會賠償了事,但如果有人「獅子開大口」故意刁難,要求天文數字的賠償額時,你會如何應付?
這是一宗在美國和國際社會上引起廣泛注意和爭議的案件。
在美國華盛頓,一位黑人法官想在第一天上班時穿得好看,特意拿了一條西褲到附近的洗衣店作尺碼修改和乾洗,不巧這間洗衣店卻弄丟了法官的褲。起初法官要求洗衣店賠償一千多美元,洗衣店拒絕,法官便入稟法庭追討賠償。
洗衣店的韓裔東主為了息事寧人,分別三次出價三千、四千六和一萬二千美元作庭外和解,可是遭到這位法官顧客拒絕。在丟失西褲往後的幾日內,洗衣店終於找回該西褲,可是法官卻拒絕承認這是他的,儘管店內的記錄、法官的收據均證實這就是原先丟失的西褲。
這位貪婪的法官還增加賠償額至六千七百萬美元,儘管自己當初只花了十美元的乾洗費,後來把賠償額修改至五千四百萬美元,相等於四億二千萬港元。
甚麼?一條褲值五千四百萬美元?美國人民當然是同情洗衣店的韓裔東主,於是發起網上籌款活動,好讓韓裔東主有錢打官司。不用多說,這位貪婪的法官自然就是犯眾憎了。
在開庭時,這位法官還為自己「丟失」西褲而一度在庭上哭泣,並堅稱洗衣店沒有做到如店內張貼的告示牌所說那樣,令客人保證滿意和提供即日服務。

主審法官不認同他的觀點,認為一個通情達理的顧客並不會要求一個商人去滿足他無理的要求,顧客不應把商人保證滿意的承諾理解為商人會無條件答應有爭議的要求,況且他又不能證明洗衣店確實丟失他的西褲,故判他敗訴及承擔堂費。其後他兩次上訴但遭駁回。
據美國廣播公司估計,若以賠償額六千七百萬美元計算,法官至少可買八萬四千多條市值八百美元的西褲,而將這些西褲一條一條疊高的話,會比八個珠穆朗瑪峰還要高!(註一)
此案和陳振聰爭千億遺產案一樣,都是「貪字得個貧」。這位法官不但拿不到他想要的巨額賠償,還在做了兩年法官後不獲續約。司法界認為他濫訴,缺乏法官應有的司法素養,故不考慮和他再續約十年。由於惡名昭彰,相信他的司法生涯已到了終點。天地有正氣,確實不假!

註釋
(註一)ABC News,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