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園前國援球員于洋,向四海流浪外援基藍馬提出,在去年十月三日的對壘中,要刻意輸波。他以金錢賄賂基藍馬,但對方斷然拒絕,並將事件向上級舉報。于洋被控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等待判刑。
本地球壇最轟動的打假波事件要數「陸嘉榮及陳志強案」1,話說在一九九七年,香港代表隊的幾名隊員,每人收取賭波集團的賄款三萬元,串謀在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香港對泰國的賽事中打假波,導致港隊輸波比二,被判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罪名成立,各人最終被判處入獄十二至十五個月。
為何世界各地都有打假波事件發生?有分析指出,原因是受非法集團企圖操控賭波作怪,集團會在中港兩地開出賭波盤口,然後根據每場賽事投注額大小,以金錢賄賂一些球員打假波,製造出操控的賽果,從中賺取巨額金錢,如于洋在庭上曾聲稱,是受到愉園一名內地贊助商指示,才向基藍馬行賄的,相信這是其中一種操控賽果的方式了。在國內,打假波「南勇案」將在本月中開審,事件嚴重摧毀國民對國足的信心。曾有球迷舉起標語:「國足,別賭了;你媽媽喊你回家吃飯」,宣洩不滿。
基藍馬能抗拒金錢誘惑,實在值得稱讚。有網民更希望他當選今屆香港足球先生,可見高尚情操及人性光輝是深受大眾支持及敬重的。奈何社會上罪惡頻生,就算不少資源花在立法執法工作上,仍未能遏止貪婪、欺詐、濫權謀私的衍生。究竟人性是善是惡?究竟法律能否防止犯罪?這倒是一個值得社會探討和反思的通識課題!
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被廉署拘捕,事件震驚全城。
翻查無線涉及的貪污事件,首宗經典個案是「陳慶祥案」1,當年陳氏身為廣告部經理收受回佣,被判入獄六個月。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 條訂明,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法。「利益」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金錢、禮物、職位、服務及優待等。在「冼錦華案」2中,身為高級警司的冼氏接受免費性服務,被控觸犯普通法的「在公職上行為不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而另一名被告林春葉則被控向冼氏提供利益,違反《條例》第8條,兩人均被判入獄兩年,法庭指出,「性服務」也屬於「利益」。
一般人(非公職人員)則受《條例》第9條監管,即任何代理人(僱員),在未經主事人(僱主)的授權或許可下,索取或接受與職務有關的利益,即屬違法。在「梁崇基案」3,任職《忽然一周》記者的梁氏向保安員提供三百元茶錢,以容許他進入片場偷拍王家衛執導的電影《2046》的獨家照片,結果兩人分別被判行賄和受賄罪,梁氏判監三個月,保安員則監禁十星期。在「劉祖文案」4中,律政司成功上訴,令貪污罪犯由緩刑改判為即時入獄,以嚴打破壞廉潔的罪行。
香港勝在有ICAC,奉勸讀者在不同的崗位上廉潔奉公,維護香港的法治美譽。
廉政公署展開「威遠行動」,拘捕無電視總經理陳志雲等五人,由於事件尚在調查中,本文不宜評論此事。
翻查資料,原來這已非無電視首次發生的貪污事件,遠在一九七五年便曾有三名無電視高層涉及貪污而被檢控。
在「李雪廬案」1和「陳慶祥案」2中,各被告均被控索取回佣及收受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無電視前總經理助理李雪廬在承認一項串謀受賄及四十八項受賄罪後,被判入獄三年,雖然上訴後刑期改為十五個月,但仍要歸還四萬九千元給四名廣告員。而同案的無電視前廣告部經理陳慶祥則被控串謀受賄及廿二項受賄罪,審訊後被判入獄六個月。陳氏出獄後仍獲無電視重用,擢升為總經理。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2)條,任何公職人員如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其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法。在《條例》的第2(1)條釋義及附表一詳列了一百多間公共機構的名單(包括無電視),指明其僱員屬於「公職人員」之列。該《條例》的第2條亦指出「利益」廣泛地涵蓋金錢、禮物、職位、服務及優待等。
規模大員工多的公共機構理應有成熟完備的防貪及規管制度,以防止或避免員工利用職權從中收受利益,違反《條例》,但心術不正的員工仍然有機可乘。當年與是次案件都轟動各界,相信亦給了公私營機構一次當頭棒喝。是時候自行檢視《條例》的執行和內部監管有否漏洞,提醒大家廉潔奉公是香港市民應盡的本份。
正所謂「行賄」及「受賄」一樣犯法,因此如行賄人是在「不情願下」被索取賄款而實際也付出了賄款,他同樣會被控告;被索取賄款的人,正確的做法是向廉署舉報,然後按廉署的指示行事。
詠春弟子梁挺因在住所打傷女友,罪成被判入獄兩個月1。梁挺在聽取判決時大叫「Bull shit」(廢話)及「Objection」(反對),最終在其大律師艾勤賢喝令下才停止吵罵。
大律師喝停梁挺,相信亦是為梁想而已,因為梁的有關行為,有可能被視為中傷法官,因而被控藐視法庭。
中傷法官、在法庭內喧嘩、威嚇法官,都可能視為妨礙司法公正,以藐視法庭「定罪」。法律訂出這種刑罰,並不是為了保障法官個人,或是維護法官的尊嚴,而是要確保整個司法制度受到社會尊重及認可,令社會維持法治。
筆者在裁判署亦曾見過犯人因不滿裁判官的判決,在犯人欄內把鞋脫掉,擲向裁判官(與伊拉克記者把鞋擲向美國總統布殊無異),幸好該擲軟弱無力,擲不到裁判官那裡,而該裁判官亦甚好人,並沒有對該犯人採取進一步行動。
但在一些案例,當事人對法官作出中傷,並對司法尊嚴做成很大影響,律政司就會代表司法機構,對當事人提出藐視法庭的訴訟。
在一宗案例,某位蔡先生指上訴庭法官羅傑志「不誠實(Dishonest)、有欺詐行為(Crookery Act)、欺騙(Cheating)、偽造證據(Fabricating Evidence)」,已經是超出了正當及真誠批評的範疇,明顯是中傷法官,所以是藐視法庭,法庭最終判處這位蔡先生藐視法庭,入獄六個月。
由此可見,批評法庭的判決是可以的,但對法官作人身攻擊就不可以了。
正當評論與中傷法官或妨礙司法公正的分別,在乎評論是否正當及真誠。因此,某案件裁決後,即或案件正提出上訴,公眾亦可對判決作出評論,因為我們假設上訴法官會獨立思考,不受評論影響。但是,當評論超出了限度,令人覺得評論者的目的是有意影響法官的判決時(例如暗示倘若法官不如此判決就會對其不利,或指責法官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等),就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中傷法官了。
(口靚)模的迷信
(口靚)模X為求事業轉運,迷信茅山法師所言進行「性交法事」。茅山法師被判誘騙性交罪成,判刑押後。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任何人以虛假藉口或虛假申述,促致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在上述茅山師傅「歐陽國富案」1中,法庭在面對被告提出的種種抗辯理由時,要撥開雲霧,看穿事件背後的真相,運用常識及理性來判案。在判案時更不忘對迷信的一方作出勸喻,大法官搖身變成大和尚,為公眾開啟智慧之門。
法官在案中首先判斷「改命盤」是否虛假陳述,這是一個很關鍵的事實判斷。法官認為只須用常理就可以作出判斷及解釋,並指出被告謊話連篇,是不誠實的證人。
在「姜志偉案」2中,被告自稱相士,訛稱若受害人與他性交便可用法力令她的男朋友回心轉意。被告因而被控五項以虛假藉口使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被判處監禁四年零四個月。
若將(口靚)模X案與小甜甜爭產案作一比較,相似之處真不少,例如事主都沉迷命理風水之說,雙方都因迷信而付出沉重的代價,不同之處是(口靚)模尚在人間,思想簡單,易受唆擺,小甜甜則已離人世,留下一段世紀爭產案尚未落幕。
要「心頭無事一床寬」,只須遠離迷信,活在當下。正所謂,「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若無閒事掛心頭,便是人間好時節」。